(2015)成执异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兰、王陈根、王志全、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军存,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全,陈兰,王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异字第215号异议人(案外人)蔡军存,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蒋刚。委托代理人李志东,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年强,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被执行人王志全,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兰,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陈根,男,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985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91号执行证书,受理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王志全、陈兰、王陈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成执字第31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蔡军存向本���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军存异议称,本院(2015)成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拔正东公司的款项中,有15264.06元系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简阳社保局)汇划给蔡军存的伤残补助金,请求将此款退还。蔡军存向本院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基本情况报送表》、《四川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简阳市社会保障局参统企业职工职业病、因工伤残(亡)待遇审批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金控公司辩称,若蔡军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简阳社保局转账给正东公司的15264.06元系蔡军存的伤残补助费,同意法院根据事实予以认定。经审查查明,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91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为金控公司,被申请人为正东公司、王志全、陈兰、王陈根,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整,利息人民币273776.80元(计算至2014年11月14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56515.06元(计算至2014年11月14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执行公证费人民币24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31—8号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账号中银行存款24500.00元扣划至本院;二、对被执行人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前述银行账号中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查明,蔡军存为正东公司职工,2014年10月20日,蔡军存被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诊断为布鲁氏菌病;2015年1月19日,蔡军存被四川省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标准10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5年3月,简阳社保局作出《参统企业职工职业病、因工伤残(亡)待遇审批表》(工作流水号)审定蔡军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5264.06元。2015年3月25日,简阳社保局(工行账号)向正东公司(农业发展银行简阳支行账号)转账支付人民币15264.06元,并注明拔付3月工伤待遇。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本案中,本院依法扣划正东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500.00元,符合上述规定。蔡军存称该账户内有15264.06元归其所有,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蔡军存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张 佩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