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成学与李士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学,李士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张成学,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李士平,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学诉被告李士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学负担。审判员 永 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