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13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魏鹭虹与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鹭虹,林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13634-1号原告魏鹭虹,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厦门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方秀爱(原告之母),女,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林宁,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魏鹭虹与被告林宁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