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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石迎峰与杨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迎峰,杨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石迎峰,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杨珉辉,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迎峰与被告杨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2.50元,由原告石迎峰负担。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人民陪审员  张霖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