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石迎峰与杨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迎峰,杨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石迎峰,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杨珉辉,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迎峰与被告杨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2.50元,由原告石迎峰负担。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人民陪审员 张霖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