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锦生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12号被执行人:何锦生,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锦生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和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6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锦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锦生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