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与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韶辉。委托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原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ZRBMWTOODSXXXXXXD《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00吨甲苯,规格为石油优级,单价为人民币6450元每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225,000元。合同签订后,受甲苯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被告不愿意继续履行《购销合同》。因此在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ZRBMWTOODSXXXXXX-1的《回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回《购销合同》项下的500吨甲苯,单价为人民币5300元每吨,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650,000元,与《购销合同》的总金额相差575,000元;另外,原被告另行签订了编号为ZRBMWTOODSXXXXXX-2的《咨询服务协议》,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回购差价人民币57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只支付了人民币282,500元,仍欠292,500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差价人民币292,5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ZRBMWTOODSXXXXXXD《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00吨甲苯,规格为石油优级,单价为人民币6450元每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225,000元。合同签订后,受甲苯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被告不愿意继续履行《购销合同》。因此在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ZRBMWTOODSXXXXXX-1的《回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回《购销合同》项下的500吨甲苯,单价为人民币5300元每吨,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650,000元,与《购销合同》的总金额相差575,000元,《购销合同》和《回购协议》均未安排送货;另外,原被告另行签订了编号为ZRBMWTOODSXXXXXX-2的《咨询服务协议》,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回购差价人民币575,0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原告与被告至今不存在咨询服务的事实,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仅仅是用于开具发票,《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费575000元实质就是回购差价。另查明,被告在签订《购销合同》之后,已支付原告货款预付款282500元。再查明,2014年11月6日的甲苯市场价格为6500元/吨至6900元/吨,2014年12月30日的甲苯市场价格为5000元/吨至5625元/吨。上述事实,由《采购合同》、《回购合同》、《咨询服务协议》、甲苯市场价格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被告在签订回购协议后,未向原告按约支付剩余回购差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浩楠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虹人民陪审员 金梨贞人民陪审员 肖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