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十堰市聚天和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北斗、楚艳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聚天和工贸有限公司,张北斗,楚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聚天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十房路口5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崇武,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北斗。被执行人楚艳梅。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北斗、楚艳梅共同偿付十堰市聚天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7万元,支付违约金325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28元。但被执行人张北斗、楚艳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北斗价值人民币209379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其银行存款以及收入。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楚艳梅价值人民币209379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其银行存款以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