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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泰安市恒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恒富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54-3号申请人泰安市恒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四期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乔伟,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政府驻地。负责人牛水,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茂军,任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15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