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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满弟、骆有棋与骆有棋、金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满弟,骆有棋,金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15号原告:丁满弟,牙科医生。委托代理人:丁志锋。委托代理人:骆红刚。被告:骆有棋,农民。被告:金碧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满弟与被告骆有棋、金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满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满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满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丁满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