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肖云富诉杨顺国、杨叔华、刘甫群、凡大秀、杨叔均、李东秀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肖云富委托代理人李志勇,长宁县开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顺国被告杨叔华被告刘甫群被告凡大秀被告杨叔均被告李东秀(杨顺国、杨叔华、刘甫群、凡大秀、杨叔均、李东秀)委托代理人彭剑,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富诉被告杨顺国、杨叔华、刘甫群、凡大秀、杨叔均、李东秀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云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云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云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