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梦云诉张玮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梦云。委托代理人王毓鸣,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黎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伦。上诉人王梦云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梦云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梦云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梦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梦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