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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周鹏与梁祥红、阮周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周鹏,梁祥红,阮周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565号申请执行人:黄周鹏。被执行人:梁祥红。被执行人:阮周法。申请执行人黄周鹏为与被执行人梁祥红、阮周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台玉商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梁祥红支付借款110000元,阮周法、黄周鹏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黄周鹏已支付100000元。现黄周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梁祥红偿还代偿款100000元,阮周法对上述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梁祥红、阮周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17日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俩被执行人在我院为被执行人案件有数十件,均未予履行。本院在本地金融部门未查到俩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梁祥红所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西青塘村房产已被本院在(2014)台玉执民字第1747号案件中查封,因涉及违章建筑,一时无法处置。查无被执行人阮周法所有房产登记情况。现俩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俩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系统。2015年8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在规定期间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周鹏发现被执行人梁祥红、阮周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