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戴国扬与蔡进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扬,蔡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戴国扬。被执行人蔡进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国扬与被执行人蔡进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进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国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戴国扬与被执行人蔡进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