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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麦树明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麦树明,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牛余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原审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祥波。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