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韩某甲,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韩某乙,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怡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