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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韩某甲,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韩某乙,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怡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