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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里与叶舒美、汪小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余里。被执行人:叶舒美。被执行人:汪小兵。被执行人:夏小兰。余里与叶舒美、汪小兵、夏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三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里案款197000元及利息。另三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480元、执行费289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