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世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8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世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57号原告: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蔡爱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飞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世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素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世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由,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财产保全费623.3元,合计1277.3元,由原告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代理审判员 吴 优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诗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