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伍兵与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兵,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商贸会展有限公司,广州新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原告:伍兵,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何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丹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理人:荀振英。委托代理人:甘树勇,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长朴。被告:广州市广百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艺林委托代理人:陈静文,该公司员工,通讯地址。被告:广州新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武明。被告:广州市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华俊。委托代理人:梁东升,蒋顺,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志刚。委托代理人:高婉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兵诉被告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商贸会展有限公司、广州新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伍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7.5元,由原告伍兵负担。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