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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俊平、高永梅诉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平,高永梅,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李俊平。原告高永梅。委托代理人李俊平,系原告高永梅的丈夫。被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奥义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奥义智,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平、高永梅诉被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平、高永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平、高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人民陪审员  武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