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多年来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长期在娘家居住生活。现要求抚养次女赵某二和男孩赵某三,长女赵某一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次女赵某二和男孩赵某三年龄尚小,应由被告抚养,长女赵某一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2001年2月20日生长女赵某一,2008年4月11日生次女赵某二,2009年10月1日生男孩赵某三。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争吵,关系不睦。2015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年幼子女,又不主张抚养费,其情可嘉。但根据双方实际抚养条件,年幼子女由母方抚养更为有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赵某一(14岁)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次女赵某二(7岁)、男孩赵某三(6岁)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