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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继美与张文寿、蒋世祥、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继美,张文寿,蒋世祥,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继美,女,63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寿,男,61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世祥,男,48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女,42岁,汉族。上诉人谢继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继美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继美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继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毅夫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