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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山区长阳镇长阳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山区长阳镇长阳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452号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山区长阳镇长阳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阳一村。法定代表人彭春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山区长阳镇长阳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