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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行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武汉市某某资源和规划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行字第00007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武汉市某某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理人:盛洪涛。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被告2013年10月10日做出武土资规拆许延字(2013)第112-6《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