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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吴康森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吴康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92号原告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殷弄3号1幢。法定代表人戴丽忠。委托代理人马雨、邓英华。被告吴康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康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常熟市百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高少波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雪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