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章步浙与汪小微、孔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小微,章步浙,孔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小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步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伟。上诉人汪小微为与被上诉人章步浙、孔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汪小微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汪小微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