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与韩庆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82号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慧慧、黄荣士,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韩庆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庆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3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