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宫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宫泽军,郭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崔利,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宫泽军,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郭云雷,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利与被执行人宫泽军、郭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讷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