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胡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克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男。被告:胡某某,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天一大厦)102、401室,负责人:孙晓峰。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胡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2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