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碧贵犯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碧贵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眉刑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碧贵,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碧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彭山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碧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扣押清单上所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被告人郑碧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碧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碧贵撤回上诉。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丹审 判 员 马熙湘代理审判员 彭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