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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419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永祥,男,蒙古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悦,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佳,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永祥诉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永祥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李永祥的反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永祥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永祥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通辽市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