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天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天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2号原告德阳市天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玲。委托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负责人阮函成。委托代理人胡滨、杨永,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德阳市天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德阳市天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