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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栋、王杨委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栋,王杨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栋。被申请人:王杨委。申请人李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伟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李栋称:201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王杨委向申请人李栋借款330000元,约定利息为3分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同时为申请人书具了借条一张。上述债权债务形成后,被申请人王杨委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正泰8号商业楼北数第二间1-3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抵押给申请人,并于2014年7月24日在茌平县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李栋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债务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以偿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拍卖费用。被申请人王杨委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李栋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杨委对申请人李栋的申请并无异议,对于申请人李栋与被申请人王杨委之间的借贷及抵押担保事实应当予以认可。但是,经本院查实,本案涉案抵押房产已经被查封,且从与该房产有关的已经生效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该房产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为第三人吴晓广、王玉香所有。从本院(2015)茌法执字第1444号执行案件中可以看出,第三人吴晓广、王玉香已经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人李栋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房产正处于被执行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一条、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李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已经被查封且处于被执行状态,无法进行拍卖、变卖,另外该处房产如果被裁定拍卖、变卖将会严重影响第三人吴晓广、王玉香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倍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