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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1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杨*楼村委会杨后院**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4********。被告:杨某甲,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杨*楼村委会杨后院**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建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我与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现结婚证已丢失。××××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现已成家;××××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丙,现随我生活。婚后由于杨某甲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喝酒赌博,为此二人经常生气吵架,杨某甲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我抚养婚生女儿杨某丙,杨某甲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由杨某甲承担。杨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现结婚证丢失。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现已成家;××××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丙,现随张某生活。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儿杨某丙,杨某甲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由杨某甲承担。上述事实有张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张某和杨某甲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二人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二个子女,只要二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张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珊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