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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新皇与凯德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皇,男,汉族。被执行人凯德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勍安。申请执行人陈新皇与被执行人凯德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5)13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德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35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