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伟、石华明与王金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石华明,王金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吴伟,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石华明,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萍,女,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石华明诉被告王金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石华明于2015年9月15日以涉案房产在查封期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石华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石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伟、石华明负担。审判员 汪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