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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孝春与张元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孝春,张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164-1号申请人刘孝春被申请人张元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1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元元的鲁NXXX**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