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王爱民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万逐,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1025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爱民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