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遐刚与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遐刚,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942号原告李遐刚,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发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20370167-5。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董事长。原告李遐刚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遐刚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遐刚诉称,其于2014年5月开始与富有公司合作,在富有公司煤矿采购原煤,采用人民币现金支付购煤款,实行现钱现货。随着采购数量的增加,也增加了双方的信任。经双方商议,改为购煤款预付结算制,实行先付款后出煤,但富有公司在2015年1月13日后并未守约。李遐刚于2015年1月13日打款76426元至富有公司指定的出纳系某某xxxxxxxxxxxxxx帐户上。其中6426元用于支付李遐刚之前欠富有公司的购煤款,余7万元作为预付煤款。李遐刚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9日出运煤三车合计40317.1元,加上富有公司2015年1月14日帮李遐刚代开发票,李遐刚应付富有公司的税款11557元,李遐刚应付富有公司款项共计51874.1元,故富有公司应退李遐刚预付购煤款18125.9元。李遐刚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起诉请求判令一、富有公司退还购煤余款18125.9元;二、李遐刚因本案产生的车旅费2000元以及诉讼费由富有公司承担。在庭审过程中李遐刚自愿放弃对车旅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富有公司辩称,李遐刚所述属实,同意退还购煤预付款,但现无力给付。经审理查明,李遐刚以个人名义于2014年5月开始在富有公司处采购原煤,双方2015年1月13日前一直采用人民币现金支付购煤款。后经双方商议,改为货款预付结算制,实行先付款后出煤。李遐刚于2015年1月13日打款76426元至富有公司指定的出纳系某某xxxxxxxxxxxxx帐户上,其中,6426元用于支付李遐刚之前欠富有公司的购煤款,余70000元作为预付煤款。李遐刚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9日从富有公司运出煤三车,应付富有公司煤款合计40317.1元。另,富有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代李遐刚开发票,李遐刚应付富有公司税款11557元,李遐刚应支付付富有公司共计51874.1元,为此,富有公司还应退还李遐刚预付购煤款18125.9元(70000元-51874.1元)。另查明,富有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停产,在2015年1月20日之前尚处运营状态。以上事实,有李遐刚提供的铜梁且富有煤业有限公司货运单三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二张等证据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案审查,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因富有公司承认李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遐刚预付购煤款18125.9元。如果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富有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李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