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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常美、刘伟、刘霞与焦见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美,刘伟,刘霞,焦见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张常美,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焦见学,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常美、刘伟、刘霞与被执行人焦见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焦见学应当履行执行款422328.15元。本院依据2014年02月17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岚民一初字第154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成积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常美、刘伟、刘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岚民一初字第15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