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群华、张秀英、张渝与被告XX、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王家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华,张秀英,张渝,XX,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王家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52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群华。原告张秀英。原告张渝。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太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被告王家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华、张秀英、张渝诉被告XX、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王家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华、张秀英、张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华、张秀英、张渝撤回对被告XX、泸县大发汽车运输队、王家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86元,本院减半收取4493元,由原告张群华、张秀英、张渝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杰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