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莉与被告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莉,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62号原告胡莉,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警官苑5幢4单元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8250-3。法定代表人袁一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莉诉被告重庆琢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莉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莉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莉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