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廖之倍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之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10号原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镇桃东村。组织机构代码:58754381-2。法定代表人:郑成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福明,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萍,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24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2896-1。法定代表人:曹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传强,男,1972年7月4日出生。系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第三人廖之倍,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行辖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问题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此,原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问题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启谊代理审判员 廖小燕人民陪审员 吴生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