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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中荣与陆勇、徐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荣,陆勇,徐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刘中荣,居民。被告陆勇,居民。被告徐春花,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开庭,江苏滕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中荣与被告陆勇、徐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中荣及被告徐春花的委托代理人葛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中荣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陆勇以经营需要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共向我借款人民币27.2万元。借款后,被告陆勇向我出具一张借条,未约定利息,约定最迟2014年1月31日还清。结果陆勇一直无钱还我。在2014年1月29日,陆勇与我协商说要再使用一段时间,因此重新向我出具了借条。嗣后,借款经我多次向陆勇催要,他一直无款支付拖欠至今。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勇立即偿还我借款人民币27.2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徐春花系陆勇妻子,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春花应与被告陆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陆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答辩证据。被告徐春花辩称,对于原告2013年1月转账20万给陆勇的事实无异议。因陆勇没有到庭,故对2013年1月31日、2014年1月29日两张借条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原告陈述另外出借现金72000元不认可,应当是利息。我对相关事宜毫不知情,因此原告要求我共同还款的诉请,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陆勇以经营需要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共计向原告刘中荣借款人民币27.2万元。借款后被告陆勇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未约定利息,约定2014年1月3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陆勇无钱偿还原告。在2014年1月29日,被告陆勇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嗣后,借款经原告刘中荣向陆勇催要,陆勇无款支付拖欠至今。为此,原告刘中荣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徐春花系陆勇妻子,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列事实有被告陆勇出具借条张、存款凭条3张、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借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行为。陆勇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刘中荣要求被告陆勇偿还借款27.2万元并承担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徐春花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出具了2013年1月31日的借条、转账凭条等证据证明自己出借钱款的事实,且原告实际持有2014年1月29日的借条,故被告徐春花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春花与陆勇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春花应与被告陆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勇、徐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中荣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被告陆勇、徐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娟审 判 员  杨梦萦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籍雯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