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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春花诉被告张文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花,张文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44号原告:许春花,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张文斋,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花诉被告张文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许春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花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