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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VP-1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VP-1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31号原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南。法定代表人:赵玉乔。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维巍,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VP-1航运有限公司(VP-1SHIPPINGINC)。原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VP-1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俊波、人民陪审员刘亚丹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VP-1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VP-1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VP-1航运有限公司(VP-1SHIPPINGINC)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人民陪审员  刘亚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爱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