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骆巧元与方明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巧元,方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骆巧元,无业。被执行人方明森,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0)枝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