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涛与谭名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谭名震,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谭名震,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苗刚,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王涛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名震、苗刚给付借款80000元。2015年06月0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10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名震、苗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长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