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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丰太康园种养殖有限公司与北京诚信益达养殖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太康园种养殖有限公司,北京诚信益达养殖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908号原告北京丰太康园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太平庄村338号,注册号110116010974756。法定代表人陈自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兰,北京马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诚信益达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西煤厂南侧,注册号110111600525534。法定代表人肖春艳,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丰太康园种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诚信益达养殖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丰太康园种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诚信益达养殖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丰太康园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