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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关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9月8日举行婚礼,1992年6月16日在原武山县滩歌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8月7日生一女孩关某甲,1995年8月25日生一男孩关某乙。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且好吃懒做,赌博成性,原告多少年来一直规劝被告,但被告没有回心转意。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也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系,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七年多。2014年3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武山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与被告一直没有联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9月8日举行婚礼,1992年6月16日在原武山县滩歌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8月7日生一女孩关某甲,1995年8月25日生一男孩关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3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告送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2014)武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有孩子,但被告自2008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双方分居时间达7年之久。夫妻双方长期未尽夫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庆人民陪审员  于江平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