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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翠英、杨乾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387-4号申请人执行人赵璐璐,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翠英,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乾坤,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郸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璐璐与被执行人吴翠英、杨乾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璐璐与被执行人吴翠英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裁定扣划了杨乾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大街支行存款35134.81元,杨乾坤还应支付赔偿款14609.92元,并承担诉讼费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乾坤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路路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郸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完毕。二、终结对本院(2013)郸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赵兰英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自